【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判决款时是否有权扣除个人所得税?

 在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其他款项时,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扣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部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01

概述

李某与某金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天津市某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金融公司向李某支付各类款项合计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金融公司扣除李某个人所得税部分,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李某。李某认为金融公司未依照法院生效判决足额给付,就判决款项差额部分向天津市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金融公司认为其作为代扣代缴的义务单位,有权扣除李某的个人所得税,故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02

对方观点

金融公司认为,征税是一种公法行为,具有强制性,依法纳税或依法代扣代缴均属强制性的公法义务。换言之,作为纳税人的劳动者不因劳动债权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而免除纳税义务,作为特殊纳税主体的扣缴义务人,也不应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免除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金融公司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系履行税法上的义务,该部分可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款金额中予以扣除,应认定金融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03

我方观点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执行行为的异议,须以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金融公司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包括判项和数额。金融公司认为差额部分不应给付,实质是对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给付金额是否包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提出的异议,即对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


04

裁判结果

金融公司应当向李某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给付的全部数额。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要求金融公司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金额履行并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对于金融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金融公司的异议请求。

裁定生效后,金融公司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执行结案。


05

案件启示


      在劳动争议案件执行过程中,关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能否在执行款中扣除,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应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履行给付义务,不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法院会继续执行该部分税款。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履行税法义务,若税务部门认可,该税款可在执行款中扣除。

      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也存在差异,还需结合当地审判实践,因案而异。

2025/3/28 15:20:36 shenlun